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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振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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