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義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涂醒哲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嘉義市私立輔仁高級中學
- 代表人
- 張日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市私立輔仁高級中學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本院 105 年度簡字第 9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按同法第 98 條第 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 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