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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上訴人
即原告
嘉義市私立輔仁高級中學
代表人
張日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市私立輔仁高級中學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本院 105 年度簡字第 9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按同法第 98 條第 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 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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