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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再字第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再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羅國峯
被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表人
劉英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本院 106 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5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應徵新臺幣 75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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