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鈺芬
- 選任辯護人
- 王正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鈺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0 年11月24日,送達被告上開住處,並由同居人徐秋南收受,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0 年12月6 日屆滿。而被告於100 年11月29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表明另狀補陳。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