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0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0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明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258、259、261號、101年度偵字第500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03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258、259、261號、101年度偵字第500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