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764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火能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調偵字第234 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 張火能於民國101 年6 月18日上午9 時20分許,在嘉義市○區○○里○○○00號前,因細故與宋錦龍發生口角,即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宋錦龍,致宋錦龍受有胸壁挫傷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火能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宋錦龍撤回本件傷害告訴,有各該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