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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志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
羅秉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嫌,並有相關共同被告或共犯之指證,及被害人證述,並有相關扣案物品、交易明細表、監視器影像、指認表、通聯紀錄、行車紀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可資佐證,被告涉犯詐欺、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罪嫌重大。另考量被告與陳姓、黃姓少年共同合作組織台灣地區詐騙集團,並且指揮調度車手、司機,犯罪組織具有一定規模,並且責成陳姓、黃姓少年對新進車手進行訓練,足見在台灣地區之詐騙車手集團具有一定的規模,及有相當的犯罪計畫、人員結構及犯罪工具。復考量被告所組織之犯罪集團於短期內行騙多次,金額龐大、獲利甚多。在此種獲利甚高、被告負責指揮調度一定規模詐騙集團之情況下,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者詐欺集團行騙影響社會治安甚大,本件所涉及被害人數眾多,金額亦高,顯然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裁定被告於民國102 年2 月7 日起,予以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預防性羈押原因事實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防止被告繼續反覆實施同一犯行,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5 月7 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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