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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唐一侼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0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民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