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74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正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74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辰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1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辰銘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刑事案件報告書」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各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而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略以:「為從嚴處罰酒後駕車行為,以遏止此類犯罪,並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明定行為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車,即構成犯罪,以避免法院判決歧異而使部分民眾有心存僥倖之不當觀念。」是以,依民國102 年6 月1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85 之3 條之規範意旨可知,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即應依上開規定處罰,以避免法院判決歧異而使部分民眾有心存僥倖之不當觀念。則本件被告王辰銘經警查獲後,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自已該當上開規定之構成要件,原無庸另予審酌被告是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且被告酒後駕車連續撞及3 輛停於路邊之無辜民眾之汽車,益徵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至為灼然。

三、核被告王辰銘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當知酒後駕車為近年交通事故發生之主因,影響國民身體、生命、財產至鉅,酒後不駕車之觀念,亦經主管機關透過各傳播媒體長期宣導,應為社會大眾所共知,竟置若罔聞,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於飲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酒後駕車上路,且係無照駕駛,又失控撞擊停於路旁之3 輛汽車肇事,造成所駕汽車受損,遭撞之3 輛汽車亦有損毀情事,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MG/L),已達法定禁止之標準,實屬不該,且駕駛自用小客車相較騎乘機車對公眾之危害性為高,及於警詢時供承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 頁「受詢問人」欄),暨初次酒後駕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幸未造成無辜民眾受傷,及其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正雄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746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