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82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魏佑勳
- 輔佐人
- 魏旗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佑勳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魏佑勳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