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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36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3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陳雨禪
受刑人
陳義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祥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具保人陳雨禪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5,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仍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被告在法院裁定前經緝獲歸案,即不可謂其逃匿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66 號、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前因涉嫌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諭令以1 萬5,000元交保,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8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並於民國104 年6 月11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代為執行,經合法傳喚及拘提無著等情,固有本院法警室報告、國庫存款收款書、嘉義地檢署代為執行函、雲林地檢署函覆無法代執行函及檢附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各2 份均影本在卷可稽。惟查,檢察官於104 年10月16日以受刑人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為由,聲請裁定將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時,受刑人已於同年月15日因另案緝獲並送監執行(雲林地檢署104 年度執緝字第503 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是受刑人既於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前,已入監服刑,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謂受刑人顯已逃匿而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件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3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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