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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28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28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紀進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34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本院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紀進添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累犯加重的說明,均引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科累累,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一紙可憑,其不循正途獲取金錢,意圖不勞而獲之犯
    罪動機,其與被害人原係朋友關係,趁被害人外出之機會,
    竊取被害人財物,被害人造成損害的程度,及其中藍寶石項
    鍊、戒指及鑽戒是被害人父親的遺物,對被害人意義非凡,
    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並返還鑽石項鍊、玉石觀音項鍊及玉
    石項鍊予被害人,但未全數返還被害人財物(含上開3項被害
    人父親遺物),亦未取得被害人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28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