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43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43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翊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翊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法院」更正並補充為「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上訴字第48號判決」,第4行「施用毒品案件,經」後補充「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114號裁定」,第9行「警方」後補充「於104年12月19日5時3分許,在嘉義市○○○街00號前,為警盤查,發現其為列管採尿人口,並」,第10行「甲基安非他命」前補充「安非他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廖翊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之,其持
    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
    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猶不思藉機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
    習,仍再次施用毒品,實不足取,惟念及其施用毒品係自戕
    行為,施用毒品之手段,犯後否認犯行,暨其自稱高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從事太陽能板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437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