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林桓渝
- 送達代收人
- 何玉偵
- 被告
- 戴俊郎
- 選任辯護人
- 何永福律師
- 被告
- 承億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俊郎
- 被告
- 戴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案件(104年度智易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智易
字第13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其附帶
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渠等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
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