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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坤志李東益黃鏡芳

原告
林桓渝
送達代收人
何玉偵
被告
戴俊郎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被告
承億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俊郎
被告
戴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案件(104年度智易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智易
    字第13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其附帶
    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渠等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
    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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