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7號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陳立運 (冒名陳震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650號、第736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
陳立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立運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由被告(冒名陳震豪)自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函、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函、拘票及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4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