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林桓渝 送達代收人 何玉偵 被 告 戴俊郎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承億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俊郎 被 告 戴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案件(104年度智易字第1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智易 字第13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渠等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