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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7號

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吳育霖謝其達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7號

具 保 人

即被告
陳立運 (冒名陳震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650號、第736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

陳立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立運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由被告(冒名陳震豪)自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函、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函、拘票及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4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7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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