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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92號

聲請停止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正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9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賴思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46 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思蓉與胞兄有誣告案件,擔心該案將影響法官心證觀感,被告希望待非常上訴案件審判後再續行本案訴訟,故聲請本件停止審判。

二、按刑事案件應停止審判之情形,以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至297 條及第333 條之情形為限。又停止審判,屬於訴訟程序範圍,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至297 條及第333 條之事由,由法院斟酌實際情事,決定依法停止審判或續行審判程序,此屬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並無聲請權,其聲請僅促請法院為職權之發動而已。經查,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至297 條、第333 條規定之情形,自無上揭停止審判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予以駁回。

三、末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97 條規定停止審判所為之裁定,為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是項裁定既屬訴訟程序之裁定,且無刑事訴訟法第404 條但書各款得抗告之情事,依上開說明,即屬不得抗告。又不得抗告之案件,不因原裁定誤載得抗告而受影響(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應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正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9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