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易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立緯
- 指定辯護人
- 李政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07年8月27日16時0分宣判。
理由
本院107年度原易字第7號竊盜案件,原訂於民國107年8月24日16時0分宣判,但該日嘉義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如期進行宣判,爰改訂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易字第7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延展至民國107年8月27日16時0分宣判。
本院107年度原易字第7號竊盜案件,原訂於民國107年8月24日16時0分宣判,但該日嘉義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如期進行宣判,爰改訂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