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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黃逸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易字第7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立緯
指定辯護人
李政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07年8月27日16時0分宣判。

理由

本院107年度原易字第7號竊盜案件,原訂於民國107年8月24日16時0分宣判,但該日嘉義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如期進行宣判,爰改訂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