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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志偉陳盈螢余珈瑢

原告
陳聰安
原告
黃美珍
原告
鄭文仲
原告
葉梅枝
原告
連南津
原告
張月英
原告
張寶珠
原告
施明卉
原告
邵麗明
原告
李玉美
原告
王龍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被告
黃振龍
被告
張治忠
被告
吳秋煌
被告
龔忠桓
被告
許翠蓉
被告
陳建誠
被告
于易村
被告
蔡安榮
被告
郭漢宗
被告
凃文豪
被告
張道銘
被告
吳安仁
被告
吳婕妤即吳驊
被告
官素芬
被告
林瑞原
被告
凃義甫
被告
柳玉純
被告
洪永錝
被告
翁英傑
被告
陳林素月
被告
黃梅葉
被告
蔡文旭
被告
黃榮豐
被告
鄭溢文
被告
周宗昆
被告
洪信裕
被告
呂季衡
被告
蔡佳宏
被告
陳月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振龍、張治忠、吳秋煌、龔忠桓、陳建誠、許翠蓉、于易村、蔡安榮、郭漢宗、凃文豪、張道銘、吳安仁、吳婕妤、官素芬、林瑞原、凃義甫、柳玉純、洪永錝、翁英傑、陳月亮、陳林素月、黃梅葉、蔡文旭、黃榮豐、鄭溢文、周宗昆、洪信裕、呂季衡、蔡佳宏被訴違反銀行法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均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孫岳澤、李欣潔、王木生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待其等通緝到案本院審結其等案件再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余珈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