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石峻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592號、108 年度偵字第704 號、1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梅錠貳拾伍包及褐色稠狀物拾柒包(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縱使持有第二級毒品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晚上7 時許,在嘉義市西區新生路「星際雲集網咖」內,以新臺幣(下同)2 萬5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梅錠25包(經抽驗5包,每包所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各約0.005 公克)及附表一編號7 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之褐色稠狀物17包(均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嗣於同日晚上10時許,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嘉義市○區○○○路000 號前時,因警方獲報該處有打架情事,因而上前盤查,並經甲○○同意執行搜索,而在其車內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磅秤1 臺,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以下引用關於其他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均於審判程序中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01 至108),而上開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亦屬適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㈠第1 至7 頁,偵字1556號卷第29至30頁,本院卷第100 頁、133 頁、139 頁),並有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及扣案物照片27張等附卷可稽(警卷㈠第10至15頁、27至34頁)。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梅錠25包、稠狀物17包、咖啡包4 包、結晶17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梅錠25包,因外觀均同,經抽驗5 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每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5 公克)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每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1 公克至0.002 公克間);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咖啡包4 包,均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驗前純質淨重各0.380 、0.360 、0.238 、0.254 公克)及氯乙基卡西酮、4-methy-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成分(均因無標準品無法定量純質淨重);附表二編號5至21所示白色結晶17包,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各約0.728、0.709、1.359、0.696、0.696、0.015、0.077、0.655、0.713、0.671、0.690、0.681、0.697、0.634、0.547、0.627、0.618公克);附表二編號22所示褐色稠狀物17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第三級毒品4-EMC、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均因無標準品且無法秤其淨重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以上均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4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08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8年11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56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偵字1556號卷第43至55頁,本院卷第55至77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向他人購入第二級毒品而非法持有之,所為實屬不該,並斟酌被告自稱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動機,於購得後同日即遭查獲,持有時間短暫,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於本院時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已婚,有2 名未成年子女(各2 歲、5 個月),目前在白河開店做生意,每月營收約1000至2000元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檢出如附表一檢驗結果欄所示之成分,已如前述,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梅錠25包雖部分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和;附表一編號7 所示褐色稠狀物17包雖部分含有第三級毒品4-EMC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然亦與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混和,均難以析離,且均無析離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亦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其餘扣案物,經核均與本件犯罪事實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同時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8 年2 月14日晚上7 時許,在嘉義市西區新生路」「星際雲集網咖」,以2 萬5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4 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結晶17包、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 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稠狀物22包而持有之等語。因認被告同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嫌等語。
㈡、經查,扣案毒品經送驗後,咖啡包4 包雖經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Mephedrone、氯乙基卡西酮、4-methy-α-ethylaminopentiohenone 成分,惟僅Mephedrone可驗其純質淨重,各約0.380 公克、0.360 公克、0.238 公克、0.254 公克,其餘氯乙基卡西酮、4-methy-α-ethylaminopentiohenone 均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梅錠25包經抽驗5 包,雖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硝甲西泮,然每包純質淨重約0.001 至0.002 公克;米黃色稠狀物5 包,雖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bk-DMBDB、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惟均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另褐色稠狀物17包,雖經檢出第三級毒品4-EMC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bk-DMBDB成分,惟均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以上均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4 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08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8 年11月6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56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偵字1556號卷第43至55頁,本院卷第55至77頁)。是被告經扣案之物品中所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純質淨重合計約12.045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規定,單純持有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本應就此部分應為無罪諭知,然被告此舉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ll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俊豪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品名、數量│檢出之毒品成分 │備註 │證據出處 │ ├──┼─────┼───────────┼───────────┼───────┤ │ 1 │梅錠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成分檢驗前純│偵字1556號卷第│ │ │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質淨重約0.005 公克、 │47頁 │ │ │ │ │第三級毒品成分檢驗前純│ │ │ │ │ │質淨重約0.001 公克 │ │ ├──┼─────┼───────────┼───────────┼───────┤ │ 2 │梅錠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成分檢驗前純│偵字1556號卷第│ │ │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質淨重約0.005 公克、 │47頁 │ │ │ │ │第三級毒品成分檢驗前純│ │ │ │ │ │質淨重約0.002 公克 │ │ ├──┼─────┼───────────┼───────────┼───────┤ │ 3 │梅錠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成分檢驗前純│偵字1556號卷第│ │ │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質淨重約0.005 公克、 │49頁 │ │ │ │ │第三級毒品成分檢驗前純│ │ │ │ │ │質淨重約0.001 公克 │ │ ├──┼─────┼───────────┼───────────┼───────┤ │ 4 │梅錠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成分檢驗前純│偵字1556號卷第│ │ │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質淨重約0.005 公克、 │49頁 │ │ │ │ │第三級毒品成分檢驗前純│ │ │ │ │ │質淨重約0.001 公克 │ │ ├──┼─────┼───────────┼───────────┼───────┤ │ 5 │梅錠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成分檢驗前純│偵字1556號卷第│ │ │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質淨重約0.005 公克、 │51頁 │ │ │ │ │第三級毒品成分檢驗前純│ │ │ │ │ │質淨重約0.001 公克 │ │ ├──┼─────┼───────────┼───────────┼───────┤ │ 6 │梅錠20包 │與前開梅錠外觀均同,推│可推估各包所含第二級毒│ │ │ │ │認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品成分檢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0.005 公克、第三級毒品│ │ │ │ │甲西泮 │成分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 │ │ │ │ │001 至0.002 公克 │ │ ├──┼─────┼───────────┼───────────┼───────┤ │ 7 │褐色稠狀物│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本院卷第61至77│ │ │17包 │氧苯基甲胺戊酮、 │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頁 │ │ │ │第三級毒品4-EMC、3,4- │ │ │ │ │ │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 │ │ │ │ │酮、bk-DMBDB │ │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數量│檢出之毒品成分 │備註 │證據出處 │ ├──┼─────┼───────────┼────────────┼───────┤ │ 1 │咖啡包1 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偵字1556號卷第│ │ │ │氯乙基卡西酮、4-methy-│前純質淨重0.380 公克、 │45頁 │ │ │ │α-ethylaminopentiophe│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 │ │ │ │none成分 │4-methy- α-ethylaminope│ │ │ │ │ │ntiohenone 因無標準品無 │ │ │ │ │ │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 ├──┼─────┼───────────┼────────────┼───────┤ │ 2 │咖啡包1 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偵字1556號卷第│ │ │ │氯乙基卡西酮、4-methy-│前純質淨重0.360 公克、 │45頁 │ │ │ │α-ethylaminopentiophe│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 │ │ │ │none成分 │4-methy- α-ethylaminope│ │ │ │ │ │ntiohenone 因無標準品無 │ │ │ │ │ │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 ├──┼─────┼───────────┼────────────┼───────┤ │ 3 │咖啡包1包 │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偵字1556號卷第│ │ │ │氯乙基卡西酮、4-methy-│前純質淨重0.238 公克、 │45頁 │ │ │ │α-ethylaminopentiophe│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 │ │ │ │none成分 │4-methy- α-ethylaminope│ │ │ │ │ │ntiohenone 因無標準品無 │ │ │ │ │ │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 ├──┼─────┼───────────┼────────────┼───────┤ │ 4 │咖啡包1包 │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偵字1556號卷第│ │ │ │氯乙基卡西酮、4-methy-│前純質淨重0.254 公克、 │45頁 │ │ │ │α-ethylaminopentiophe│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 │ │ │ │none成分 │4-methy- α-ethylaminope│ │ │ │ │ │ntiohenone 因無標準品無 │ │ │ │ │ │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 ├──┼─────┼───────────┼────────────┼───────┤ │ 5 │白色結晶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偵字1556號卷第│ │ │包 │ │質淨重約0.728 公克 │43頁 │ ├──┼─────┼───────────┼────────────┼───────┤ │ 6 │白色結晶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偵字1556號卷第│ │ │包 │ │質淨重約0.709 公克 │43頁 │ ├──┼─────┼───────────┼────────────┼───────┤ │ 7 │白色結晶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偵字1556號卷第│ │ │包 │ │質淨重約1.359 公克 │43頁 │ ├──┼─────┼───────────┼────────────┼───────┤ │ 8 │白色結晶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偵字1556號卷第│ │ │包 │ │質淨重約0.696 公克 │43頁 │ ├──┼─────┼───────────┼────────────┼───────┤ │ 9 │白色結晶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偵字1556號卷第│ │ │包 │ │質淨重約0.696 公克 │43頁 │ ├──┼─────┼───────────┼────────────┼───────┤ │ 10 │白色結晶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本院卷第55頁 │ │ │包 │ │質淨重約0.015 公克 │ │ ├──┼─────┼───────────┼────────────┼───────┤ │ 11 │白色結晶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本院卷第55頁 │ │ │包 │ │質淨重約0.077 公克 │ │ ├──┼─────┼───────────┼────────────┼───────┤ │ 12 │白色結晶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本院卷第55頁 │ │ │包 │ │質淨重約0.655 公克 │ │ ├──┼─────┼───────────┼────────────┼───────┤ │ 13 │白色結晶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本院卷第55頁 │ │ │包 │ │質淨重約0.713 公克 │ │ ├──┼─────┼───────────┼────────────┼───────┤ │ 14 │白色結晶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本院卷第57頁 │ │ │包 │ │質淨重約0.671 公克 │ │ ├──┼─────┼───────────┼────────────┼───────┤ │ 15 │白色結晶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本院卷第57頁 │ │ │包 │ │質淨重約0.690 公克 │ │ ├──┼─────┼───────────┼────────────┼───────┤ │ 16 │白色結晶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本院卷第57頁 │ │ │包 │ │質淨重約0.681 公克 │ │ ├──┼─────┼───────────┼────────────┼───────┤ │ 17 │白色結晶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本院卷第57頁 │ │ │包 │ │質淨重約0.697 公克 │ │ ├──┼─────┼───────────┼────────────┼───────┤ │ 18 │白色結晶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本院卷第57頁 │ │ │包 │ │質淨重約0.634 公克 │ │ ├──┼─────┼───────────┼────────────┼───────┤ │ 19 │白色結晶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本院卷第59頁 │ │ │包 │ │質淨重約0.547 公克 │ │ ├──┼─────┼───────────┼────────────┼───────┤ │ 20 │白色結晶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本院卷第59頁 │ │ │包 │ │質淨重約0.627 公克 │ │ ├──┼─────┼───────────┼────────────┼───────┤ │ 21 │白色結晶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純│本院卷第59頁 │ │ │包 │ │質淨重約0.618 公克 │ │ ├──┼─────┼───────────┼────────────┼───────┤ │ 22 │褐色稠狀物│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本院卷第61至77│ │ │17包 │氧苯基甲胺戊酮、 │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頁 │ │ │ │第三級毒品4-EMC、3,4- │ │ │ │ │ │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 │ │ │ │ │酮、bk-DMBDB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