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69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3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94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5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4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信良
羅健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5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金訴字第69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3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94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5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4號
羅健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5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