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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正雄周欣怡王品惠

原告
王詩雯
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律師
被告
陳淑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 年度嘉簡字第87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王品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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