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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0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正雄王品惠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80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文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5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文卿能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竟仍基於縱使有人利用其金融帳戶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以不詳代價,將其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大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條,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某時,在嘉義縣○○鎮○○里00鄰○○○○00號之6 住處,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貢丸」成年男子。嗣該「貢丸」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取得系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林偉森」於109年4 月底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魏明輝佯稱:可帶領其在博奕網站「鳳凰金融- 夢想啟航(網址:http ://hbq2 .yjsjvv .top/)」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林偉森」指示於109 年5 月2 日下午2 時7 分許、同日下午2 時8 分許,分別以網路匯款新臺幣(下同)5 萬元、5 萬元至上開被告郵局帳戶,並旋遭提領殆盡。嗣經告訴人發現受騙後報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違背同法第2 條第2 款之洗錢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文卿業於109 年10月2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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