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80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文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5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文卿能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竟仍基於縱使有人利用其金融帳戶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以不詳代價,將其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大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條,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某時,在嘉義縣○○鎮○○里00鄰○○○○00號之6 住處,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貢丸」成年男子。嗣該「貢丸」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取得系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林偉森」於109年4 月底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魏明輝佯稱:可帶領其在博奕網站「鳳凰金融- 夢想啟航(網址:http ://hbq2 .yjsjvv .top/)」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林偉森」指示於109 年5 月2 日下午2 時7 分許、同日下午2 時8 分許,分別以網路匯款新臺幣(下同)5 萬元、5 萬元至上開被告郵局帳戶,並旋遭提領殆盡。嗣經告訴人發現受騙後報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違背同法第2 條第2 款之洗錢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文卿業於109 年10月2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