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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2號

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仁智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歐家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1 項、第361 條第2 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又雖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460號裁判可資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歐家宏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1年10月28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附卷可稽。嗣本院於111 年11月29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於111 年11月30日亦送達被告住所「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48」,由被告之兄歐祈豊簽收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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