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丞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879號、111年度偵字第585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李丞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丞凱與王君皓(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25號判決確定)明知真實姓名不詳,綽號「昇鴻」之成年男子為詐騙集團成員,其等為貪圖詐騙集團成員所給予高額不法報酬,竟於民國110年6月間(王君皓係110年4月間),加入由綽號「昇鴻」之不詳成年男子等人所組成規模達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騙集團犯罪組織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被害人遭詐騙匯交之贓款。李丞凱於加入集團後,即依集團上游成員之指示與王君皓同組待命提款,並以王君皓所交付之金融卡提款後,將贓款交予王君皓「收水」。李丞凱、王君皓及其等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李丞凱先於110年6月6日某時許,依指示前往臺中火車站之寄物櫃內取得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所預先置放其內,由劉俊廷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康二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俊廷帳戶)及王玉萱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玉萱帳戶)之金融卡各1張後,旋即持返嘉義地區交予王君皓。而李丞凱、王君皓2人取得金融卡後,又共同前往址設嘉義市○○路000號「嘉義皇爵大飯店」投宿。嗣由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先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由李丞凱或王君皓各自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持劉俊廷帳戶、王玉萱帳戶金融卡前往提領詐騙贓款。王君皓於提領及收取李丞凱所提領詐騙贓款後,在臺南市新市區某處將之交予同集團成員之不詳成年男子,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李丞凱、王君皓並各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報酬。
二、證據名稱:被告李丞凱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共同被告王君皓於警詢時之證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劉俊廷、王玉宣帳戶交易明細、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2781、16156號起訴書各1份;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又本件尚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李丞凱與該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詐騙訊息之人間,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行使
詐術有犯意聯絡,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李丞凱上開所為另構成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
取財罪,尚有誤會。然被告李丞凱仍合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罪之加重條件,加重條件之減少,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起
訴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
參照),附此說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榮松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理由 匯款帳戶/時間/金額 提領人/提領時間/金額 證據 所處之刑 1 劉耀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6日,撥打電話及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耀福佯稱係其姪子,因購買緊急貨款要發支票,急需一筆錢云云,使劉耀福陷於錯誤而匯款。 劉俊廷帳戶 110年6月7日10時34分:15萬元。 李丞凱 劉耀福警詢時之證述、烏日農會匯款申請書、遭詐騙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李丞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日10時48分:6萬元 同日10時49分:6萬元 同日10時50分:3萬元 2 李承昕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19時51分許,冒充「柯達飯店」、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承昕,謊稱誤將其設為旅行團,將每月自動扣款一間房間費用,須按指示操作取消云云,使李承昕陷於錯誤而匯款。 劉俊廷帳戶 110年6月8日0時15分:4萬9,985元 同日0時17分:4萬9,986元 同日0時18分:4萬9,987元。 王君皓 李承昕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李丞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日0時18分:2萬5元、2萬5元 同日0時19分:2萬5元 同日0時20分:2萬5元、2萬5元 同日0時21分:2萬5元、1萬9,005元 同日0時22分:1萬5元、805元 3 詹豐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20時51分許,撥打電話予詹豐綺,假冒「萬年模型」網路商城人員,佯稱因誤將會員資格升級為高級會員,需配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否則將按月遭銀行扣款云云,致詹豐綺陷於錯誤而匯款。 王玉萱帳戶 110年6月8日21時20分:1萬4,989元。 王君皓 詹豐綺警詢時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李丞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6月8日21時26分:1萬5千元 4 吳佩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21時許,以LINE帳號「Ivy Zhang」向吳佩鈺佯稱可以1萬5千元販售IPAD PRO云云,致吳佩鈺陷於錯誤而匯款。 王玉萱帳戶 110年6月8日21時21分:1萬5千元。 王君皓 吳佩鈺警詢時之證述、對話紀錄、遭詐騙臉書社團資料翻拍照片、網銀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李丞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6月8日21時27分:1萬5千元 5 熊建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撥打電話予熊建樺,假冒「萬年東海模型」網路商城人員,佯稱因誤將會員資格升級為高級會員,需配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否則將按月遭銀行扣款云云,致熊建樺陷於錯誤而匯款。 王玉萱帳戶 110年6月8日21時56分:2萬5,012元 同日21時58分:1,998元。 李丞凱 熊建樺警詢時之證述。 李丞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日21時59分:1萬元 同日22時:2萬元 6 蔣佳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20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蔣佳育,假冒裕隆投資公司客服人員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先後佯稱因訂單錯誤,需聯繫銀行,繼之再佯稱為銀行人員,要求蔣佳育依指示先匯款7,036元方可取消上開錯誤訂單,致蔣佳育陷於錯誤而匯款。 王玉萱帳戶 110年6月8日21時57分:7,036元。 蔣佳育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截圖照片。 李丞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日22時1分:3千元 同日22時2分:1千元 7 游蔓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撥打電話向游蔓玲佯稱因購物時登記為批發,需取消云云,使游蔓玲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匯款。 王玉萱帳戶 110年6月8日21時3分:29,985元。 王君皓 游蔓玲警詢時之證述、網頁資料截圖。 李丞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日21時8分:2萬元 同日21時9分:1萬元 8 吳沛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刊登出售Iphone 12 PRO手機之不實訊息,吳沛璇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匯款。 王玉萱帳戶 110年6月8日21時44分:2萬元。 李丞凱 吳沛璇警詢時之證述、遭詐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李丞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日21時55分: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