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六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本院曾以本件被告甲○○應否為有罪、無罪或免訴之裁判,須待其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三九號、本院八十六年度訴緝字第六號)判決確定後,始能據以審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為由,裁定停止審判在案。
二、經查:被告另涉之前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判決被告無罪而告確定,有該院檢送之八十八年度重上更(四)字第四○三號刑事判決一件,是本件刑事訴訟程序停止之理由業已消滅,原裁定停止審判自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