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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楊力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六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本院曾以本件被告甲○○應否為有罪、無罪或免訴之裁判,須待其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三九號、本院八十六年度訴緝字第六號)判決確定後,始能據以審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為由,裁定停止審判在案。

二、經查:被告另涉之前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判決被告無罪而告確定,有該院檢送之八十八年度重上更(四)字第四○三號刑事判決一件,是本件刑事訴訟程序停止之理由業已消滅,原裁定停止審判自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楊 力 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日

書記官 李 文 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於民國 89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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