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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唐淑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登記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唐 淑 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林 育 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