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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交聲字第一九八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吳育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五年度交聲字第一九八號

異議人
甲○○

          號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異議人甲○○係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而受罰,依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如不服該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然上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異議程序,其適用前提仍以有主管機關之裁決存在為必要,非謂可逕自越過行政主管機關裁決階段,而由司法機關逕行審理。經查,本件並未經裁決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作成裁決,異議人在未經裁決前即向本院聲明異議,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吳 育 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交聲字第一九八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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