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76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嘉簡字第7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一八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偽造公印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張金章」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壹張及駕駛執照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
二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
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