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7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嘉簡字第7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
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進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銷勳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