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交聲字第一九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五年度交聲字第一九八號
- 異議人
- 甲○○
號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異議人甲○○係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而受罰,依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如不服該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然上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異議程序,其適用前提仍以有主管機關之裁決存在為必要,非謂可逕自越過行政主管機關裁決階段,而由司法機關逕行審理。經查,本件並未經裁決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作成裁決,異議人在未經裁決前即向本院聲明異議,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