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76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鄭雅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嘉簡字第76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一八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偽造公印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張金章」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壹張及駕駛執照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
    二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
    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767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