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亦由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2日,以95年度聲字第6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青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