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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1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鄭雅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11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另案在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