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11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另案在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11號
乙○○
(另案在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