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1月16日及94年3月15日犯偽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嘉簡字第1029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83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嗣受刑人另因故意犯重利罪,經本院於其緩刑期內,以96年度嘉簡字第637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本院因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顯然未能使得受刑人悛悔向上,而以96年度撤緩字第83號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宣告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偽證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