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七年聲減字第十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減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刑。
如附表編號1、2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3、4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5、6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7、8、9、10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如
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以前,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
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定其應
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而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尚未執
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
部撤銷假釋函及臺灣嘉義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等在卷可
憑。其如附表各罪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復無不得減刑之
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檢
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分別減為如附表
所示之刑。而如附表編號7、8、9、10所示減刑後之有
期徒刑,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第五項所示。
㈡依減刑條例所為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並
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規定而定。本件受刑人
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罪犯行為後,刑法已於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施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受
刑人行為後,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後可否易
科罰金之標準均有修正,為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6所示
原裁判未及諭知。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行為
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一百元
、二百元、三百元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
因屬科刑規範事項變更,其折算標準為原裁判時所應諭知,
故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減刑後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受刑人行為時舊法較為有利於受刑
人,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
舊法即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諭知減刑後之易科罰金及應執
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銀元參百元折算一日。
㈢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原規定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
不得逾二十年,刑法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提高合
併應執行之最高度刑期為三十年,又定執行刑為科刑規範事
項,亦有就新舊法比較必要(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比較後應適用最有利於受刑人之舊法,
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分別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減刑後之有期
徒刑部分;如附表編號3、4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部分;
如附表編號5、6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分別依行為時之
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分別就上開各罪之應執行
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如附表所示各罪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不在減刑
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
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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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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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脫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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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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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164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條例第13條 │第8條第2項 │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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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87年11月19日 │88年1月29日 │90年2月9日 │90年3月23日 │91年7月4日 │91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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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及│機 關│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
│查 年│ │ │ │ │ │ │ │
│案 度│年字號│87年度偵字第7386│88年度偵字第1061│90年度偵字第2039│89年度偵字第1778│91年度毒偵緝字第│91年度毒偵緝字第│
│號 │ │號 │號 │號 │號 │108 號 │1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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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 │ │臺南分院 │ │ │臺南分院 │ │
│ 事 │案 號│88年度易字第65號│89年度上訴字第 │90年度易字第437 │90年度易字第47號│91年度上訴字第 │91年度訴字第381 │
│ 實 │ │ │480 號 │號 │ │1115 號 │號 │
│ 審 ├───┼────────┼────────┼────────┼────────┼────────┼────────┤
│ │判 決│88年2月4日 │89年8月8日 │90年8月16日 │90年5月10日 │91年11月5日 │91年8月22日 │
│ │日 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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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高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定 │ │ │ │ │ │臺南分院 │ │
│ 日 │案 號│88年度易字第65號│89年度台上字第 │90年度易字第437 │90年度易字第47號│91年度上訴字第 │91年度訴字第381 │
│ 期 │ │ │6271 號 │號 │ │1115 號 │號 │
│ ├───┼────────┼────────┼────────┼────────┼────────┼────────┤
│ │確 定│88年2月22日 │89年10月19日 │90年11月13日 │90年5月31日 │91年11月5日 │91年9月7日 │
│ │日 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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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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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陸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陸月,如│
│ │伍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
│ │,以銀元參佰元折│參佰元折算壹日。│參佰元折算壹日。│參佰元折算壹日。│參佰元折算壹日。│參佰元折算壹日。│
│ │算壹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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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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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1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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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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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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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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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7日 │95年8月1日 │95年8月1日 │95年11月29日 │95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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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及│機 關│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
│查 年│ │ │ │ │ │ │
│案 度│年字號│95年度毒偵字第 │95年度毒偵字第 │95年度毒偵字第 │95年度毒偵字第 │95年度毒偵字第 │
│號 │ │1051 號 │1188 號 │1188 號 │1302 號 │130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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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 │ │ │ │ │ │
│ 事 │案 號│95年度嘉簡字第 │95年度訴字第729 │95年度訴字第729 │96年度訴字第185 │96年度訴字第185 │
│ 實 │ │1683 號 │號 │號 │號 │號 │
│ 審 ├───┼────────┼────────┼────────┼────────┼────────┤
│ │判 決│95年11月30日 │95年12月12日 │95年12月12日 │96年3月30日 │96年3月30日 │
│ │日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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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定 │ │ │ │ │ │ │
│ 日 │案 號│95年度嘉簡字第 │95年度訴字第729 │95年度訴字第729 │96年度訴字第185 │96年度訴字第185 │
│ 期 │ │1683 號 │號 │號 │號 │號 │
│ ├───┼────────┼────────┼────────┼────────┼────────┤
│ │確 定│95年12月18日 │95年12月12日 │95年12月12日 │96年4月23日 │96年4月23日 │
│ │日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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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伍日 │ │伍日 │ │伍日 │
├───────┼────────┼────────┼────────┼────────┼────────┤
│ 附 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