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2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蓁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佩瑜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羅佩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97年6 月1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因禁見原因消滅,無禁見必要,嗣經解除)。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事實均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 月19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