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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七年聲減字第十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減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刑。
如附表編號1、2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3、4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5、6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7、8、9、10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如
    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以前,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
    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定其應
    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而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尚未執
    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
    部撤銷假釋函及臺灣嘉義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等在卷可
    憑。其如附表各罪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復無不得減刑之
    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檢
    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分別減為如附表
    所示之刑。而如附表編號7、8、9、10所示減刑後之有
    期徒刑,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第五項所示。
  ㈡依減刑條例所為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並
    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規定而定。本件受刑人
    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罪犯行為後,刑法已於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施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受
    刑人行為後,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後可否易
    科罰金之標準均有修正,為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6所示
    原裁判未及諭知。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行為
    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一百元
    、二百元、三百元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
    因屬科刑規範事項變更,其折算標準為原裁判時所應諭知,
    故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減刑後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受刑人行為時舊法較為有利於受刑
    人,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
    舊法即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諭知減刑後之易科罰金及應執
    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銀元參百元折算一日。
  ㈢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原規定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
    不得逾二十年,刑法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提高合
    併應執行之最高度刑期為三十年,又定執行刑為科刑規範事
    項,亦有就新舊法比較必要(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比較後應適用最有利於受刑人之舊法,
    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分別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減刑後之有期
    徒刑部分;如附表編號3、4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部分;
    如附表編號5、6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分別依行為時之
    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分別就上開各罪之應執行
    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如附表所示各罪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不在減刑
    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
    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6        │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脫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壹年    │
├───────┼────────┼────────┼────────┼────────┼────────┼────────┤
│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164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條例第13條      │第8條第2項      │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87年11月19日    │88年1月29日     │90年2月9日      │90年3月23日     │91年7月4日      │91年5月6日      │
├───┬───┼────────┼────────┼────────┼────────┼────────┼────────┤
│偵 及│機  關│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
│查 年│      │                │                │                │                │                │                │
│案 度│年字號│87年度偵字第7386│88年度偵字第1061│90年度偵字第2039│89年度偵字第1778│91年度毒偵緝字第│91年度毒偵緝字第│
│號    │      │號              │號              │號              │號              │108 號          │108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      │                │臺南分院        │                │                │臺南分院        │                │
│  事  │案 號│88年度易字第65號│89年度上訴字第  │90年度易字第437 │90年度易字第47號│91年度上訴字第  │91年度訴字第381 │
│  實  │      │                │480 號          │號              │                │1115 號         │號              │
│  審  ├───┼────────┼────────┼────────┼────────┼────────┼────────┤
│      │判 決│88年2月4日      │89年8月8日      │90年8月16日     │90年5月10日     │91年11月5日     │91年8月22日     │
│      │日  期│                │                │                │                │                │                │
├───┼───┼────────┼────────┼────────┼────────┼────────┼────────┤
│  確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高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定  │      │                │                │                │                │臺南分院        │                │
│  日  │案  號│88年度易字第65號│89年度台上字第  │90年度易字第437 │90年度易字第47號│91年度上訴字第  │91年度訴字第381 │
│  期  │      │                │6271 號         │號              │                │1115 號         │號              │
│      ├───┼────────┼────────┼────────┼────────┼────────┼────────┤
│      │確 定│88年2月22日     │89年10月19日    │90年11月13日    │90年5月31日     │91年11月5日     │91年9月7日      │
│      │日 期│                │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陸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陸月,如│
│              │伍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
│              │,以銀元參佰元折│參佰元折算壹日。│參佰元折算壹日。│參佰元折算壹日。│參佰元折算壹日。│參佰元折算壹日。│
│              │算壹日。        │                │                │                │                │                │
├───────┼────────┼────────┼────────┼────────┼────────┼────────┤
│ 附         註│                │                │                │                │                │                │
└───────┴────────┴────────┴────────┴────────┴────────┴────────┘
┌───────┬────────┬────────┬────────┬────────┬────────┐
│  編      號  │       7        │       8        │       9        │       10       │       11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柒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7日      │95年8月1日      │95年8月1日      │95年11月29日    │95年11月29日    │
├───┬───┼────────┼────────┼────────┼────────┼────────┤
│偵 及│機  關│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嘉義地檢        │
│查 年│      │                │                │                │                │                │
│案 度│年字號│95年度毒偵字第  │95年度毒偵字第  │95年度毒偵字第  │95年度毒偵字第  │95年度毒偵字第  │
│號    │      │1051 號         │1188 號         │1188 號         │1302 號         │1302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      │                │                │                │                │                │
│  事  │案 號│95年度嘉簡字第  │95年度訴字第729 │95年度訴字第729 │96年度訴字第185 │96年度訴字第185 │
│  實  │      │1683 號         │號              │號              │號              │號              │
│  審  ├───┼────────┼────────┼────────┼────────┼────────┤
│      │判 決│95年11月30日    │95年12月12日    │95年12月12日    │96年3月30日     │96年3月30日     │
│      │日  期│                │                │                │                │                │
├───┼───┼────────┼────────┼────────┼────────┼────────┤
│  確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定  │      │                │                │                │                │                │
│  日  │案  號│95年度嘉簡字第  │95年度訴字第729 │95年度訴字第729 │96年度訴字第185 │96年度訴字第185 │
│  期  │      │1683 號         │號              │號              │號              │號              │
│      ├───┼────────┼────────┼────────┼────────┼────────┤
│      │確 定│95年12月18日    │95年12月12日    │95年12月12日    │96年4月23日     │96年4月23日     │
│      │日 期│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符合減刑條例第2 │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伍日            │                │伍日            │                │伍日            │
├───────┼────────┼────────┼────────┼────────┼────────┤
│ 附         註│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