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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許進國黃琴媛張志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2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佩瑜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羅佩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97年6 月1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因禁見原因消滅,無禁見必要,嗣經解除)。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事實均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 月19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張志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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