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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14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及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作成上開判決。查本院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7年9 月9 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証書1 份附卷可稽,其於97年9 月15日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僅稱:「其理由面呈」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爰於97年10月22日作成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上開裁定於97年10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而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上訴人之兄長邱育裕代為收受,有送達証書1 份及上訴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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