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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3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蔡廷宜曾宏揚凃啟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63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於再開辯論之前,依辯護人聲請及本院職權調查安排被告測謊鑑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凃啟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3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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