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82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憲德王慧娟梁淑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882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德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514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謝德穎曾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98年7 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98年10月7 日上午7 時40分許,在陳世文所經營設址在嘉義市○○路713 號之「兜風機車出租店」,向陳世文承租車牌號碼332 ─DUM 重型機車1 部,雙方簽訂機車租賃契約書,約定租用期間為1日,即自98年10月7 日上午7 時40分起至同日晚上11時止,租金為新臺幣(下同)200 元,被告並當場繳交1 日租金200 元。詎被告於租期屆滿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拒不返還該機車,將該機車據為己有,經陳世文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之住居所為臺北縣中和市○○街1 號、臺北縣中和市○○街14巷5 弄11號1 樓,有被告之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緝字第514號卷第3頁),是依卷內資料,並無足資認定被告在本院轄區內有何住居所。又起訴意旨記載被告係於98年10月7日晚上11時租期屆滿後侵占該機車,該機車雖係在嘉義市所承租,然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該機車是在雲林縣斗六車站附近不見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19頁),則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在嘉義縣市侵占該機車,故尚難認本案之涉嫌犯罪地於本院轄區內之處所。再公訴人起訴於99年11月19日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亦無在監押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在監在押查詢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佐,是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之所在地亦非在本院轄區。故被告之涉嫌犯罪地或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無從認係在本院轄區,是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應依法而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82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