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10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10號
- 聲 請 人
- 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號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