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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1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10號

聲請人
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吳國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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