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8號
- 上訴人
- 劉泓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