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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8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8號

上訴人
劉泓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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