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9號
- 再審原告
- 王永泰
- 再審原告
- 王蕭香芬
- 再審原告
- 王嘉慧
- 再審原告
- 王純慧
- 再審原告
- 王孝慈
上列再審原告就與再審被告王峰生間之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88號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2,536,695元【計算式:131,398 +12,405,297】,應徵得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22,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