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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9號

給付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9號

再審原告
王永泰
再審原告
王蕭香芬
再審原告
王嘉慧
再審原告
王純慧
再審原告
王孝慈

上列再審原告就與再審被告王峰生間之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88號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2,536,695元【計算式:131,398 +12,405,297】,應徵得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22,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墊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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