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3號
- 上訴人
- 惠成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台南貨運服務所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1,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