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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3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3號

上訴人
惠成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台南貨運服務所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1,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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