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王峰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永泰、王蕭香芬、王嘉慧、王純慧、王孝慈、王文瑩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0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51,612元,應徵第二審之裁判費165,3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