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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上訴人
王峰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永泰、王蕭香芬、王嘉慧、王純慧、王孝慈、王文瑩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0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51,612元,應徵第二審之裁判費165,3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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