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梁淑美
- 法定代理人林瑞斌
- 原告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文烈 高貴玉 召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翰 受告知人 嘉義縣政府 1號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67,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7,3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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